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韶关**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因考虑案情实际情况,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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