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韶关**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因考虑案情实际情况,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王**与江门**会事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李**等与南雄**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邱**等与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韶关市浈江区花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曲江区潘**快餐店与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判决书
苏**与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委会赖屋村民小组诉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赖成细、刘**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陈**等与广东**民政局行政确认给付纠纷二审判决书
韶关市曲**民委员会华屋村村民小组诉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