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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峰砖厂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峰砖厂诉被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南**峰砖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佳峰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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