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容自城、容**、容**、容**、容**因土地行政确认行政二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容自城、容**、容**、容**、容**因土地行政确认,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浦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上诉人容自城等五人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容自城、容**、容**、容**、容**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容自城、容**、容**、容**、容自福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