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某某网吧与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网吧诉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某某网吧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需以另一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榆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因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诉讼申请,且本案中止诉讼原因已消除,故本案依法恢复诉讼。现原告以本案所涉及工伤赔偿问题,已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网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某某网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