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掖**通物流部与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掖市**流托运部诉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