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掖市**流托运部诉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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