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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限公司与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东**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东**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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