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赵**、李**、王*、李**、张**、陆**(以下简称李**等7人)因施工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1年2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出(2011)施建字0145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北京富**有限公司,工程规模为13990.39平方米,建设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内大街28号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诉施工许可**建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审查准许其在28号院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对李**等7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李**等7人与被诉施工许可证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李**等7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等7人关于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等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