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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24人、陶**等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等24人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堡盈房地产(杭**限公司,原审原告陶**、楼生东、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等24人的诉讼代表人朱**、任*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丁*、蒋**,被上诉人堡盈房地产(杭**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陶**、楼生东、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经浙江**民法院审批审理期限延长两个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等24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等24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等24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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