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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杭州**备中心、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其于2014年5月17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结果知晓了杭土资拆许字(2012)第0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在,而原告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三堡南苑25幢5号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杭土资拆许字(2012)第0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杭江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李**要求撤销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杭土资拆许字(2012)第0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终审,上述判决已于2013年9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即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杭土资拆许字(2012)第0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已经过行政诉讼,并为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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