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林诉被告杭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14年11月5日原告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得知了地字第3301002008005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存在,原告房屋坐落于杭土资拆许字(2012)第0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而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文件。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尽到审查的注意义务,且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地字第3301002008005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请求撤销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33010020080053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5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逾期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