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杭州市规划局、第三人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郑**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邬**与杭**划局、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孔*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吴**等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等十二人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