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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杭州市规划局、第三人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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