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徐**、张**、吕**(以下简称徐**等3人)诉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徐**等3人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等3人,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汪*、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杭州东**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等3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等3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等3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等3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