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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张**等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张**、吕**(以下简称徐**等3人)诉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徐**等3人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等3人,被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汪*、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杭州东**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等3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等3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等3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等3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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