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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及黄山太**份有限公司渔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黄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的法定代表人周**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黄山太**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章**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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