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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红诉被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湖南益**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红诉被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湖南益**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红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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