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红诉被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湖南益**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红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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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不服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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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何**诉宁乡**划局等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浠水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判决书
宁乡经**理委员会与某某某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