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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浏**力美印厂诉被告浏阳市城乡规划局不服规划行政许可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浏**力美印厂诉被告浏阳市城乡规划局不服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于8月8日向被告浏阳市城乡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被告浏阳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力美印厂投资人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浏阳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邱**、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浏**力美印厂以起诉要求撤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己失效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印厂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浏阳市群力美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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