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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学军诉被告宁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学军诉被告宁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喻**起诉称,2011年8月起,宁乡县回龙铺镇人民政府以宁乡**验小学建设项目用地为由,违法征地,和相关单位瞒上欺下,采取暴力等多种形式打压原告和村民,强行建设动工。用地单位项目的土地是原告和本组村民的集体土地,是基本农田,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在该项目建设施工结束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补办手续。请求:一、判决撤销被告对宁乡**验小学颁发的编号为43011120140507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确认被告对该项目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宁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被告对宁乡**验小学的扩建项目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宁乡县人民政府己核发宁(1)国用(2014)第15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权人为宁乡县外国语实验小学;原告在该宗土地上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己经丧失。被告核发编号为43011120140507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系在宁乡县人民政府核发宁(1)国用(2014)第15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故原告与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喻**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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