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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9原告喻学军诉被告宁乡县城乡规划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学军诉被告宁乡县城乡规划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喻学军诉称:2011年8月起,宁乡县回龙铺镇政府以外国语实验小学项目用地为由,违法征地和相关部门单位瞒上欺下,采取暴力等多种形式打压原告和村民强制建设动工,项目用地对象是原告和本组村民的基本农田,被非法征地、非法施工建设,此证是确定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原告有不可分开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在该项目建设施工结束后,对该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内容不实。请求判决一、撤销被告对宁乡**验小学颁发的宁规(城区)建规(建)字第201402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确认被告对该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宁乡县城乡规划局辩称:一、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宁乡县人民政府己核发宁(1)国用(2014)第1548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宁乡县外国语实验小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在该宗土地上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己经丧失,被告核发宁规(城区)建规(建)字第201402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系在宁乡县人民政府核发宁(1)国用(2014)第15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故原告与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喻**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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