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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李**、郑**、区登峰、郑*才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某某等因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平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以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韦**、蒋**,被上诉人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一审第三人广西平**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平南县**主委员会经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本案第三人月**公司是月亮湾小区的开发商。该小区最早开发于2005年间,原总体规划设计中未规划小学。为了解决小区的小学生入学难问题,2009年下半年,该小区的部分业主以全体业主的名义向平**育局、平南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提出强烈要求,请求在月亮湾小区兴建小学以解决小学生入学难问题。随后,平**育局以书面形式向平南县人民政府请示。2010年2月4日,平南县人民政府召开十四届第34期常务会议讨论,原则上同意兴建月**小学,并就与月**公司沟通、选取建校地址、建校资金来源等一系列问题落实了责任。经平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第三人月**公司协商,月**公司同意在其项目建设用地中拿出30亩作为建设月**小学用地。2010年3月10日,第三人月**公司向被告平**建委提交《关于修改月亮湾项目总体规划的请示》,该请示内容为:因建月**小学,占用了我公司项目用地约30亩,导致公司总体规划不能依法实施。为了我公司项目建设的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必须对我公司月亮湾城市花园项目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要求修改项目用地总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多项经济技术指标,并附上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方案图。其中容积率由原来的1.8修改为2.106,建设密度由原来的32%修改为32.7%,绿地率由原来的45%修改为36%。2010年3月15日,平**建委组织专家组论证,结果认为第三人月**公司的规划调整方案可行。2010年3月16日,平**建委以“平建报(2010)60号”文件向平南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审批修改月亮湾项目总体规划程序的请示。2010年3月17日,平南县人民政府以“平政函(2010)37号”文作出《关于同意修改月亮湾城市花园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同意对月亮湾小区项目建设总体规划进行修改。2010年3月18日,被告在平**视台就上述修改规划以公示形式播出,并在月亮湾部分地段张贴公示,明确公示时间自2010年3月18日上午8时30分起到2010年4月17日下午5时30分止,并明确“若对上述规划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住我局反映......”。公示期间,被告没有收到异议。2010年6月25日,被告再次组织专家对上述变更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同意变更规划方案的部分经济技术指标为:容积率2.106;建筑密度:32.7%;绿地率36%。2010年11月17日,平南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46期常务会议就被告请求审批的《平南县**有限公司对月亮湾城市花园项目作局部变更规划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讨论,会议同意对月亮湾小区的部分经济技术指标作上述修改。后月**公司对月亮湾小区的后期建设即按此方案执行。因停车位问题,五原告与月**公司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月亮湾小区新旧规划图。2013年4月19日,被告将月亮湾小区变更前后三次规划图提供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批准修改月亮湾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3年6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经劝导息诉未果后,2013年12月30日本院以(2014)平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港**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贵立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告自2013年4月19日知道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告依法享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依据第三人月亮湾公司的申请,在履行了论证、公示、评审、批复等一系列程序后批准变更平南县月亮湾规划总平面图,且在公示期间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被告的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被告在批准变更过程中没有组织听证,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该瑕疵不足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陆某某、李**、郑*甲、区某某、郑*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月亮湾全体业主《关于强烈要求新设月亮湾中小学的请示》、平南县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34期常务会议纪要、月亮**限公司《关于修改月亮湾项目总体规划的请示》、平**建委平建报(2010)60号《关于修改月亮湾项目总体规划的请示》、平南县人民政府平政函(2010)37号文、平南县月亮湾城市花园小区项目局部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容积率可行性评估意见及评审会议报到表、平南**视台广告播出记录表、平南**视台播出视频及月亮湾小区张贴公示照片、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平南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46期常务会议纪要、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平南县建设局审批实施的规划总平面图、平**建委平建函(2010)28号文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某某等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批准月**公司变更规划总平面图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依据的《关于强烈要求新设月亮湾中小学的请示》、平南县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4期、46期常务会议纪要,平南县政府平政函(2010)37号文、平南**视台播出记录表,以及小区张贴公示图片等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被上诉人举证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在一审法院开庭前一天,被上诉人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部分关键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才提交。2、证据的真伪存疑:《关于强烈要求新设月亮湾中小学的请示》没有任何业主的署名、签名及指印,也未提交证据原件;平南县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4期、46期常务会议纪要,只有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且存在明显篡改、粘贴复制痕迹,两份纪要在版式上存在重大差别;《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月亮湾城市花园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落款日期为2010年3月17日,而平南**视台播出记录表显示播放公示内容的时间也是2010年3月17日起,在时间上明显不符合逻辑;小区张贴公示图片使用工具简陋,事后伪造痕迹明显。第二,被上诉人作出变更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组织听证,违反行政许可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暗箱操作,剥夺了业主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确认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本案变更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平**建委答辩称:第一,被上诉人作出本案变更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月亮湾小区增加了小学,车位设置更能满足业主的要求,整体规划更为合理,土地利用效率更高,小区品位及价值大幅度提高,社会评价极好。上诉人认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业主利益,影响小区和谐安定,完全脱离客观事实。第二,被上诉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已得到法院批准,相关证据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取得原件,但已经一审法院核实,不存在伪造和篡改的事实。对于电视台播放记录以及公示等相关证据,与月亮**建学校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相互印证,因此,上诉人质疑本案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事实依据。第三,被上诉人在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已依法进行了论证、公示、公告,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未组织听证,存在客观上的合理性,对于是否需要听证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被上诉人享有自由裁量权,被上诉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恰当,依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月亮湾公司的陈述意见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第三人平南县**主委员会未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关于举证期限问题,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人的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同年5月28日,被上诉人以该单位资料保管人员休假无法取得档案资料为由,向一审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并获得批准。2014年6月6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同年6月12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平南**视台播出记录表、播出视频的VCR,以及小区张贴公示图片等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该院经审查后以上诉人提出鉴定的时间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批准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二审中,上诉人仍向本院提出了上述司法鉴定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以逾期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申请。二审期间,根据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于二审庭审后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平南县人民政府对平南县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4期、46期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平南县人民政府平政函(2010)37**等证据的原件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会议纪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37**的附图与被诉规划图内容并不一致。被上诉人则认为,公示图纸与被上诉人作出批复的规划图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育局根据月亮湾小区入住业主关于在月亮湾小区建设中小学的请求,向平南县人民政府请示并获得批准后,被上诉人平**建委通过论证、公示、评审、批复等一系列程序并作出本案变更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月亮湾全体业主《关于强烈要求新设月亮湾中小学的请示》、平南县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34期常务会议纪要、平南县人民政府平政函(2010)37号文、平**建委平建报(2010)60号《关于修改月亮湾项目总体规划的请示》、平南县月亮湾城市花园小区项目局部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容积率可行性评估意见及评审会议报到表、平南**视台广告播出记录表、公示照片、平南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46期常务会议纪要、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其中,平南县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4期、46期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平政函(2010)37号文,均是平南县人民政府的存档资料,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其他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证据完整成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依法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上诉人认为本案证据真伪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从照顾小区大多数业主利益的角度考虑,基于公共利益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未履行听证程序,但在被上诉人通过过电视媒体、小区公示等方式予以告知,小区业主广泛知晓,且不损害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本案没有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一审举证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基于正当理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已获得批准,不存在举证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李**、郑*甲、区某某、郑*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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