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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诉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其他(城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查明,唐*忠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泾镇政府)2014年3月13日强拆其车棚的行为违法;2、泗泾镇政府对其车棚予以修复。

另查明,泗泾镇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强制拆除了唐**位于松江区某镇某公路***弄***号房屋西面、南面围墙以及房屋场地东面、南面搭建的彩钢棚。唐**于2014年5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泗泾镇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等。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唐**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于2014年11月3日维持原判。唐**确认,该判决所涉的房屋场地南面彩钢棚即指本次起诉所涉车棚,但认为该案诉讼请求中未包括车棚部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唐**曾就被上诉人泗泾镇政府2014年3月13日强制拆除其房屋西面、南面围墙以及房屋场地东面、南面彩钢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上诉人确认,其本案主张的车棚即该案所涉南面彩钢棚。本院认为,该案中,上诉人虽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指明强拆部位,但未将车棚排除在外,且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已包括了当日强拆的车棚部位,故现上诉人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当日强制拆除其车棚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修复,显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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