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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某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某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某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梅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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