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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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