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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育委员会与马**、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市邗**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依据《江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扬邗计征决字(2014)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马**、许**征收社会抚养费104368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邗**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生育,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扬邗计征决字(2014)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扬州市邗**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邗计征决字(2014)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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