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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有限公司与衢州**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3日受理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交通运输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列被告错误,于2015年3月25日通知原告。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所列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位于衢州市迎宾大道ok+270路段左侧设置广告牌。2013年3月19日,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段向原告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段系独立的法人。原告以衢州市衢江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广告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以所列被告的主体错误,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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