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开发有限公司因诉武夷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责令整改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夷山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