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卢*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裁定书
宣城特**限公司与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方*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张**与灵璧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福建**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宜春市**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判决书
肖**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