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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有限公司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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