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创誉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丁福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都县创誉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都县创誉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