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