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深圳**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委员会扣押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323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周**在2011年6月10日已知晓深圳**委员会对其车辆作出暂扣决定的事实,但直至2014年1月27日周**才对深圳**委员会暂扣其车辆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未提出正当理由。周**主张其曾被东莞市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但周**提交的《东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仅是在2012年7月28日至2012年8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该事实并不影响周**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本案相关诉讼权利。周**主张其于2013年3月期间曾将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寄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立案,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周**的该项主张。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周**关于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