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X局与被执行人陈XX行政强制一案

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X局与被执行人陈XX行政强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愿意自动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北**X局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192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X局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北环改决字[2012]2号《北**X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北海**民法院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银行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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