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范**因诉晋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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