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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齐齐**管理局与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和平与齐齐**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由铁锋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齐齐**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任*、被上诉人孙和平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铁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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