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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陈**与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季**,第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陈**以争议土地需要向政府申请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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