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文*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苏士烧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以被告文*县人民政府撤销第三人苏士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为由,故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