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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文成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文*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苏士烧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以被告文*县人民政府撤销第三人苏士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为由,故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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