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