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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绍越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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