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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严*田诉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朱小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严*田诉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朱小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严叔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严*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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