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严*田诉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朱小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严叔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严*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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