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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百色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百色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百国土资他项(2012)第174号《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权利顺序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

二、指令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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