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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陆**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陆**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201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颁发给第三人编号为B450903321196号的《林权证》,原告认为该证书上有2.7亩茶油林地应属其所有,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经协调原告与第三人就争议的2.7亩林地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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