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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照明与田林县人民政府、姚*前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照明因与被上诉人田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照明及委托代理人黄**、罗*,被上诉人田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许**,一审第三人姚茂前及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照明1984年取得自留山使用证,2000年2月田林县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延*)时,田林县人民政府颁发了田**(2000)第3010050600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1年上诉人姚照明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土地等转包给一审第三人姚茂前。2009年初至2010年底,田林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0年9月24日被上诉人田林县人民政府将转包地使用权确权给一审第三人姚茂前,并颁发了田**(2010)第0312030012号《林权证》。上诉人姚照明对被上诉人田林县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4年7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应使用20年的诉讼时效,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误,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田**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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