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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市**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39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行监(2015)50000000067号行政抗诉书,以原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重庆**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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