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韩城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韩城市人民政府、韩城市河道管理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渭中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韩城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城市**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韩城市**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