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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委会与韩城市政府、韩城市河道管理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韩城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韩城市人民政府、韩城市河道管理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渭中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韩城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城市**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韩城市**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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