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刘**,王**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原告刘**、原告刘**、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原告刘**、原告刘**、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原告刘**、原告刘**、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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