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恩平**马村委歇马第八村民小组、梁**、梁**、梁**、梁**、梁**、梁**、梁**(容)、梁**、梁**、梁**、梁**、梁**、梁**、梁**、梁**、梁**诉恩平市圣堂镇人民政府、恩平**业办公室、恩平**马村委会行政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梁**,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59年11月9日出生。

起诉人:梁**(容),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42年8月1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52年5月7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36年4月10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40年10月30日出生。

起诉人:梁**,男,汉族,1941年10月3日出生。

起诉人:梁修源,男,汉族,1925年8月7日出生。

2015年3月25日,本院收到江门**民法院转交的起诉人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委歇马第八村民小组、梁**、梁**、梁**、梁**、梁**、梁**、梁**(容)、梁**、梁**、梁**、梁**、梁**、梁**、梁**、梁**、梁**诉恩平市圣堂镇人民政府、恩平**业办公室、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委会行政撤销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委会歇马第八村民小组是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委会内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起诉人梁**等16名人员是当地的永久性居民,是歇马村第八村民小组的成员。被起诉人恩平**业办公室,于2014年12月22日向恩**民法院出具《证明》的行政行为,严重地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起诉人恩平**业办公室于2014年12月22日发出的《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u0026ldquo;具体行政行为u0026rdquo;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被起诉人恩平**业办公室于2014年12月22日向恩**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委会歇马第八村民小组及梁**等16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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