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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等59人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清水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等59人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清水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清水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其于当日作出的循清政(2015)6号关于撤销循清政(2014)80号文件的决定,遂原告唐**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了本院。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刘*、彭**、刘春光、彭*、彭**、秦*、彭**、彭*、刘*、王*、彭**、赵**、雷**、雷**、刘*、王*、彭**、彭**、彭*、王**、刘*、吴**、彭**、刘*、刘**、刘**、刘**、彭**、唐*、马**、马*、马**、唐*、彭*、马**、彭*、彭**、唐**、唐*、唐**、彭**、彭*、张**、王**、李**、何**、张**、彭*、雷**、赵**、彭**、吴**、彭**、唐**、李**、徐**、何**、王**撤回对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清水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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