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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茂诉被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沈**、沈**、沈**、沈**、沈*陆、沈**、陈**、沈**及宁波市**有限公司均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第三人沈**、沈**、沈*根、沈**、沈*陆、沈**、陈**、沈**进行公告送达。因原告沈*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再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且依法向第三人沈**、沈**、沈*根、沈**、沈*陆、沈**、陈**、沈**进行公告送达,原告沈*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当庭宣告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情形视为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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