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一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五村民小组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三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姚**,第三人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一村民小组和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五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