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庆元县**民委员会、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三村民小组、周**、沈**、蔡**、周**、毛大亮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原处理决定,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