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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六村民小组与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庆元县**民委员会、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三村民小组、周**、沈**、蔡**、周**、毛大亮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原处理决定,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庆元县黄田镇仙庄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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