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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平与光泽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光泽县杉**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美平不服被告光泽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光泽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该局作出的光政建裁(2014)1号《光泽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原告欧美平同意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美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美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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