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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宁远县冷水镇欧家村与原审被上诉人宁远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宁远县冷水镇沙洞村山地确权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宁远县冷水镇欧家村与原审被上诉人宁远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宁远县冷水镇沙洞村因林木林地行政裁决一案,原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1995)零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第三人宁远县冷水镇沙洞村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作出(1996)永中行裁字第4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2015年5月21日移送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湖南省**人民法院(1995)零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和宁远县人民法院(1994)宁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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