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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福县**民委员会七里桥村民小组不服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福县**民委员会七里桥村民小组因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永政发(2013)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本案争执地权属并未确定,需重新确权。为尽快促使一审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永福县**民委员会七里桥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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